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1102民初2308号
原告: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衡水安济清算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东丽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75786.83元;二、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8841元(自2019年2月21日暂计算至2021年4月9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9月签订了《***边至神木集运铁路项目隧道止水带采购招标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JSTJ09-ZSD-021)一份,双方按照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等相关要求,约定被告自原告处采购GZ01包JSTJ-09标止水带,合同总价为1123541元。2018年8月,原、被告签订上述合同的《补充协议书》一份,约定:在原合同基础上,新增采购总价为2287350元的施工缝用中埋式橡胶止水带。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仍欠475786.83元货款尚未结清,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拒不支付。2020年7月2日,原告以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重整,2020年7月8日,贵院作出(2020)冀1102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原告破产重整申请。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等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欠付货款金额475786.83元没有异议。但对违约金我公司不同意支付,其主张没有合同依据。关于欠付货款的付款时间,我方在开庭后45天后能支付给原告,因我公司临时账户过期,现正办理延期手续,没有办法转款,等延期手续办理好就可以付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边至神木集运铁路项目隧道止水带采购招标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JSTJ09-ZSD-021)一份,约定:被告自原告处采购GZ01包JSTJ-09标止水带,合同总价为1123541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将相关单据送交供应服务机构,经供应服务机构核实无误后,统一送交被告审核作为支付依据;被告扣除5%质量保证金后30天内支付95%的货款,质保期为12个月,自物资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原告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不计息退还质量保证金。原、被告就上述合同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书》一份,约定在原合同基础上,被告新增采购总价为2287350元的施工缝用中埋式橡胶止水带。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供货总价款为2475786.83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价款,至今尚欠原告货款475786.83元。原告最后一次向被告交货开具增值税发票及申请付款的时间为2019年3月22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边至神木集运铁路项目隧道止水带采购招标合同协议书》、《合同补充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属有效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被告未履行支付全部货款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475786.83元,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原、被告未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故应当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计算被告逾期违约金。根据双方就付款条件及时间的约定,被告应在原告最后一次交货提供增值税发票及付款申请后的30日内即2019年4月22日支付95%的货款,剩余5%的货款作为质保金于双方约定的质保期满一个月即2020年4月22日给付原告,但被告至今拖欠原告货款475786.83元,故其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自2019年4月22日起,以拖欠的应付款351997.49元(475786.83元减去质保金123789.34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20年4月21日;自2020年4月22日起,以475786.8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75786.83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4月22日起,以351997.49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20年4月21日;自2020年4月22日起,以475786.8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3元,由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贡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