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衡水正兴橡胶化工有限公司、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3523号
原告: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新华西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衡水正兴橡胶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北方工业基地工业大街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衡水佳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北方工业基地工业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男,195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正兴橡胶化工有限公司、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衡水佳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