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利明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4财保667号
申请人:北京宏利明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6号楼B-1005。
法定代表人:杨学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丹,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国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五街太安胡同五街居委会西院。
法定代表人:陈同石。
申请人北京宏利明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 108 63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1 108 630元的财产。申请人北京宏利明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宏利明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 108 63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北京国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1 108
63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申请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祎慧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继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