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3255号
原告:辽宁德泰矿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县牧牛乡益林村益林组。
法定代表人:张世龙,董事长。
被告:北京敬业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张新,董事长。
被告: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工业区敬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褚健彪,总经理。
原告辽宁德泰矿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敬业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辽宁德泰矿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辽宁德泰矿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辽宁德泰矿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辽宁德泰矿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渠阳振
二○二二年五月一日
法官助理 程颖
书记员 张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