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6535号
原告:河北途华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苏桥镇广陵城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靖晨,总经理。
被告: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工业区敬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褚健彪。
被告:北京敬业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张新。
被告:天津宇屹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杨北公路民康道东头。
法定代表人:杜素梅。
第三人:华夏幸福产业新城(六安金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皋城东路A6号(集中示范园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赵威。
原告河北途华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途华公司)与被告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敬业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宇屹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华夏幸福产业新城(六安金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六安金安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
河北途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给付到期的电子承兑汇票455730.9元及逾期兑付的利息(以455730.9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河北途华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合法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金额为455730.9元,票据号码为210237600018120200921727451673,到期日期为2021年9月21日。该票据于2020年9月24日由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北京敬业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20年9月25日由北京敬业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天津宇屹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日由天津宇屹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廊坊诺一装饰材料有限公司,2020年12月4日由廊坊诺一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河北省文安县京苑劳保服装厂,2021年9月17日由河北省文安县京苑劳保服装厂背书转让给河北贵恒建材销售有限公司,2021年9月18日由河北贵恒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河北途华公司。后河北途华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申请付款,承兑人拒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可向三被告追索汇票金额及逾期兑付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除农民工工资案件、劳动争议、涉自然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以外的民商事诉讼案件,统一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由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涉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为华夏六安金安公司,华夏幸福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为华夏六安金安公司100%的控股人,而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系华夏幸福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的100%控股人。根据上述集中管辖文件的通知精神,为保障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相关案件得以妥善解决,本院依法追加出票人、承兑人华夏六安金安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因华夏六安金安公司系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故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娇
书 记 员 马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