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27民初6885号
原告: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工业区敬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684524691。
法定代表人:褚健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纪营,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科,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诺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坊前镇许派庄村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3U5QT7X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诺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纪营,被告临沂诺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7628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20日,原告将承建的莒南县九州唐樾项目6、7、8、9、15号主楼的装饰劳务及商业部分铝合板幕墙的安装劳务发包给被告施工。2021年8月1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施工的劳务费总价款为176288元。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将全部劳务费支付给被告。被告出具工资结清承诺书一份,保证将劳务费及时发放给农民工,并保证农民工不会再向原告要求支付工资,如被告及被告所属的工人有实施影响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正常经营、声誉的行为,自愿承担本项目施工工资双倍的赔偿责任。承诺书出具时间不久,就有被告的大批农民工通过拨打12345政府投诉热线、直接到建设局农民工工资清欠办投诉等方式,投诉原告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建设局多次责令原告迅速处理,项目的甲方因为项目有农民工投诉的原因致使项目不能通过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验收,甲方也相应的不给原告验收结算。后经原告了解,被告在收到原告支付的劳务费后并没有支付给农民工,导致农民工投诉。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其承诺书的承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恶劣影响,同时也因为甲方不给原告验收结算,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特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临沂诺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均辩称,2021年4月份,临沂诺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原告的九州唐樾6-9号楼、15号楼及沿街楼铝单板幕墙、窗花格栅劳务工程。临沂诺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工程款合计218208元。该款包括工程款176288元、零工费9920元、脚手架人工费32000元。原告已经支付工程款176288元及零工费9920元。脚手架人工费32000元,原告不认可,也未支付。临沂诺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全部转包给李克清,由李克清找农民工从事劳务。临沂诺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克清结算的工程款。结算时,临沂诺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全部付清李克清的工程款。后来,农民工找原告要工资,原告给付了部分农民工的工资。该部分农民工的工资,应该由临沂诺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现欠临沂诺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脚手架人工费32000元及部分工程款约18712元。临沂诺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临沂诺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经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该公司登记情况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持股比例100%。
2021年4月26日,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诺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劳务分包合同其中主要约定:“发包人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甲方),承包人临沂诺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甲方将工程的劳务业务承包给乙方,乙方负责提供劳务服务;工程名称:莒南九州唐樾6-9#、15#楼;承包方式:每平方115元;承包工程内容及范围:6-9#、15#楼铝单板幕墙及窗花格栅;工期:25日,自签合同开始计算;付款方式:钢结构完成给45%,铝单完成给45%,打完胶给7%;甲方委派田立顺同志为现场负责人,乙方的项目管理人李克清为现场负责人,共同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约定……”。
上述合同履行完毕后,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诺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双方并签订结算单一份。该结算单载明:“结算单,今有诺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莒南九州唐樾北京敬业达装饰有限公司项目完成6#7#8#9#15#主楼及商业铝板工程,共计面积1505.11㎡,单价115元/㎡,总价款1505.11㎡×115元/㎡=173087.65元,壹拾柒万叁仟零捌拾柒圆陆角伍分整,后期零工10个×320元/工日=3200元。总计176288元,壹拾柒万陆仟贰佰捌拾圆整。经手人田立顺,项目经理高立才,乙方***,2021年8月13日”。
在工程结算前后,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6月15日、7月12日、7月23日、8月30日、10月30日数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临沂诺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分别为:10000元、30000元、6720元、50000元、70000元、5440元,合计172160元。
2021年10月19日,临沂诺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工资结清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其中载明:“工资结算承诺书,本人***,为临沂诺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莒南九州唐樾3-1地块(6#-9#、15#楼)幕墙铝单板及铝板花格栅工程承包幕墙铝单板及铝板花格栅安装施工工程,现我公司已经收到本项目的全部施工劳务费用,特此承诺如下:我司在本项目的全部的劳务费已经结清,与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工资不再有任何债务及经济纠纷,不会再以任何理由向贵司主张支付工资。如我和我的施工班组任何一个人,实施任何影响贵司及贵司项目部正常生产经营、声誉的行为,我愿意承担我在本项目施工工资金额双倍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该承诺书落款处加盖临沂诺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并签名。
2021年11月5日、11月10日,临沂诺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分包工程的施工人员通过临沂12345政府热线及欠薪线索反应平台投诉有关工资拖欠事宜。之后,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代临沂诺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施工人员刘桂龙、刘贵钦的工资分别8800元、8000元。次日,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项目经理高立才向***转款16910元,用于支付临沂诺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施工人员的工资。
本院认为,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诺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劳务分包合同涉及的劳务费,双方已经结算完毕,且结算完毕后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临沂诺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施工人员工资3371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支付的该33710元工资,根据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诺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及工程款结算的事实,应属于临沂诺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合同义务。据此,因临沂诺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代付工资产生经济损失33710元。对该经济损失,临沂诺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依法按照承诺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作为临沂诺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应对临沂诺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另主张的经济损失142578元,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损失的实际发生,且亦未提高充分证据证实存在承诺书中承担赔偿责任的“我和我的施工班组任何一个人,实施影响贵司及贵司项目部正常生产经营、声誉的行为”之约定条件。对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该主张,依法不予采信。临沂诺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主张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脚手架人工费32000元及部分工程款,举证不足,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临沂诺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3710元,证据充分,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举证不足,理由不当,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临沂诺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3710元;
二、***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6元,减半收取计1913元,由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92元,临沂诺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战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