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92民初192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汇明悦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280号大连中心·裕景5号楼ST2大厦第47层一单元03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311469869W。
法定代表人:李晶,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系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工业区敬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684524691。
法定代表人:褚健彪。
被申请人:沈阳宏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20-12号(9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MA0YJ6Q545。
法定代表人:刘佳丽。
被申请人: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33号美盛中心6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6256Y0P。
法定代表人:王欢欢。
原告大连汇明悦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宏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锦州嘉志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辽0792民初192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宏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大连汇明悦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汇明悦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宏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莹
人民陪审员 杨 璐
人民陪审员 裴晶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薛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