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92民初1929号之一
原告:大连汇明悦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280号大连中心·裕景5号楼ST2大厦第47层一单元03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311469869W。
法定代表人:李晶,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系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工业区敬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684524691。
法定代表人:褚健彪。
被告:沈阳宏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20-12号(9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MA0YJ6Q545。
法定代表人:刘佳丽。
被告: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33号美盛中心6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6256Y0P。
法定代表人:王欢欢。
被告:锦州嘉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凌南东里宝地城C区27-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MA0XT0P205。
法定代表人:王艳东。
原告大连汇明悦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宏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锦州嘉志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大连汇明悦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汇明悦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49元,减半收取3074.5元,由原告大连汇明悦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莹
人民陪审员 裴晶晶
人民陪审员 杨 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薛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