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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宏达电镀有限公司、青岛恒基伟业建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20052号 原告:泰安市宏达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661356637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恒基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国老山路2240号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8781191X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西路161号办公2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63600063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精筑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半壁店大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551370411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工业区敬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68452469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华夏幸福产业新城(获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亢村镇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4MA44K71H1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泰安市宏达电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恒基伟业建材有限公司、青岛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精筑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华夏幸福产业新城(获嘉)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宏达电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 卿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