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0民初8218号
原告:北京华东方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35121356N),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5号516A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华东方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华东方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东方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东方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31元,由原告北京华东方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