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802民初3577号
原告北京中和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又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应国斌,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和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国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和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国斌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和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和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国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5元,退还原告583元,由原告负担582元。
审判长呼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焦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