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283民初3109号
原告:北京中和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
法定代表人:白又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连海王九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王家镇东滩村。
法定代表人:吴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址:瓦房店市。
原告北京中和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海王九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白晓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