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扬州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天民二初字第00063号
原告:***。
被告:***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国平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芬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