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扬州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063号
原告:***,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国平诉被告***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国平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魏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