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扬州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扬邗民初字第2770号
原告干存雷。
委托代理人***。
被告***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邗江路4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扬州市邗江区公道镇柏树村宏卫组128号。
被告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天长市福东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干存雷与被告***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干**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干存雷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干存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0元,依法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干存雷负担。
审判员*五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