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源傲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源傲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观唐假日休闲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朝民初字第38085号
原告北京中源傲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西里5号院12号楼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观唐假日休闲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金盏乡皮村南巷480号1幢平房。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北京观唐假日休闲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源傲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观唐假日休闲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5月28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xx入会协议书》、《入会协议书团体(公司)会籍补充协议》及《xx会员公约》三份文件,约定我公司向被告购买高尔夫会籍,被告向我公司提供各项设施及服务。我公司共向被告支付了78万元的会籍费用。被告于2014年9月23日,突然发出通知表示将暂停提供各项服务,同时被告将18洞高尔夫球场进行部分拆除。经我公司多方核实,被告目前已无法提供各项服务,高尔夫球场损坏严重并已关闭。我公司多次与被告协商退钱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解除我公司和被告签订的《xx入会协议书》;2、被告返还我高尔夫会籍购买费用78万元,并向我公司支付以78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实际退还会籍费用之日止的损失费。
被告辩称: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协议未出现解除的情形,不同意解除协议。我公司没有违约或不提供服务,并且我公司现在暂时停止服务是因为政府清理高尔夫球场,并非取缔。其次,双方的协议还在履行期间,是有效的,不同意退还会籍费。如果原告退会籍费,需要将之前享受的折扣和优惠的金额扣除。第三,我公司在积极和政府沟通,会尽快给会员一个答复,在这期间会员没有享受的服务和优惠,今后会给会员一个说法。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8日,被告作为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了《xx协议书》(以下简称《入会协议书》)及《入会协议书团体(公司)会籍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其中,《入会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乙方申请为甲方的团体公司(1+1)会籍;在不影响协议约定的乙方现有会籍待遇标准基础上,甲方拥有变更会籍类别或会员待遇内容并对《xx会员公约》相应内容作出修改的权利;乙方申请甲方俱乐部团体公司(1+1)会籍须向甲方支付入会费柒拾捌万元整(780000元);乙方应每年向甲方支付会籍年度管理费,方可享受及延续相应会籍待遇。会籍年度管理费支付标准由甲方确定;会籍管理费支付年度划分以每年的3月10日为界,即当年3月11日起至下年3月10日止为一支付年度,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当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当年度余下月份的会籍年度管理费,以后年度的会籍管理费将由甲方参照乙方入会当年收费标准及市场情况确定,并提前公布或按乙方预留的有效通讯地址通知乙方,乙方应于每年3月10日前支付下年度的管理费;甲方可根据俱乐部自身发展及市场变化情况对会籍年度管理费的支付事宜作出调整,在甲方发出通知后,乙方须按新规定办理付费的相关事宜;甲方提供服务的同时,有收取入会费和会籍年度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权利;甲方按照本协议及会员公约之规定向乙方提供所承诺的各项设施及服务,并使其所提供服务设施可以正常使用;甲方根据气候条件及球场、练习场的具体情况确定球场、练习场的开放时间及场休日,并事先在球会相关场所公布或通知乙方;除了已公布的场休日及出现不宜开放的特殊情况之外,甲方保证按已公布或通知的开放时间开放球场、练习场及会所,不宜开放的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冬季封场、球场重大改建、可能对会员健康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恶劣天气(如雷雨、下雪、沙尘暴、大风等);为提升球会品质而进行的重大活动和重要赛事预约已满的情况;如出现任何特殊情况导致球场、练习场、会所或者有关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甲方应及时通知已预约的乙方,并在服务设施符合使用要求后及时通知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在支付入会费及当年会籍年度管理费后,即取得甲方俱乐部会籍资格;乙方依据会员公约规定内容享有退出和转让会籍资格的权利,乙方在转让其会籍资格时,甲方享有优先购买权;甲方未能依约和依会员公约的规定内容向乙方提供相应设施和服务的,应当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乙方被劝退会或取消会籍资格后,其已支付的会籍年度管理费不予退还,在扣除下列费用后,将乙方已支付的入会费余额予以退还:乙方及其所带入俱乐部的嘉宾自其入会以来每次享受俱乐部的各项设施、服务、商铺时所累积获得的优惠金额,乙方已支付入会费的30%(作为会员违规的违约金),甲方就所收取乙方入会费时已经和应当缴纳的全部税费;因遇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且不可制止的事件发生,致使本协议书之条款不能完全履行的,不视为违约,双方不承担责任。《补充协议》对更名费用、会员卡使用等问题进行了补充约定。同日,原被告签订了《xx会员公约》,主要内容为:本俱乐部(xx俱乐部)由北京观唐假日休闲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的运营管理;本俱乐部位于中国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金榆路18号,本俱乐部拥有和向会员提供如下设施及服务:1、18洞场地设施;2、会所(提供餐饮、上午、更衣、休息等设施及服务);3、练习场及其附属设施;会员凭会员卡均有权享有俱乐部的球场、练习场、会所等相关设施、服务、商品的优先、优惠政策;会员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入会费、会籍年度管理费及俱乐部设施、服务、商铺的消费费用;会员在享用俱乐部提供的各种设施和服务时必须出示会员卡和消费卡,除无记名会员卡外,会员卡仅限本人使用;会员可于入会后三十六个月后转让其会籍资格,个人会籍也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继承或者遗赠,俱乐部经审核不同意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成为会员的,俱乐部扣除相关费用后退还给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截止被继承人死亡时剩余月份的会籍年度管理费及入会费余额。之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78万元的会籍费用及第一年度的会籍年度管理费6000元,被告向原告发放会员卡。
2014年9月23日,被告发布通知,告知包括原告在内的会员因朝阳区政府要求被告整治球场后九洞324.5亩土地,清理复耕,观唐高尔夫俱乐部停业整治。直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时被告仍未恢复运营。对此,原告称系因被告在建造场地时违法占用耕地而遭到政府部门的处理,对此,向本院提交了照片及网页打印材料,同时原告申请法院调取了(2011)朝执他字第12159号及(2011)朝执他字第12158号行政裁定书,该两份裁定书显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曾分别对被告占用焦沙路北侧、温榆河东侧6.831亩、4.032亩国有农用地建设办公用房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告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因被告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经审查准予了北京市国土地资源局的申请,原告以此证明被告在签订《入会协议书》之时明知土地有瑕疵仍然向原告出售会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情形;被告未对原告所述停业的原因提出异议,对两份行政裁定书亦无异议,但不认可欺诈消费者,认为停业并非自己的责任,并且该高尔夫球场并非是应取缔的球场,其向本院提交了2013年1月31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向市发展改革委发送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北京观唐假日、常赢绿洲高尔夫球场有关情况的函》(以下简称114号函)及2013年2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送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我市高尔夫球场处理建议复核意见的函》(以下简称17号函),其中114号函中载明北京观唐假日高尔夫球场位于北京市金盏乡焦沙路北侧、金榆路东侧,占地面积1191.1亩,均系占用xx公司的国有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耕地面积477.51亩,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已依法对被告给予了行政处罚,被告已将477.51亩耕地清理复耕。球场占地方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提出477.51亩耕地中有198.7亩土地现状地类为其他园地,并非耕地,朝阳分局正在按照程序,并结合2013年土地变更调查纠错,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建议对该球场不宜取缔。17号函亦建议将对被告的高尔夫球场由“取缔”调整为“整改”。原告对两份函件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这是被告和政府的关系,基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被告无法提供相应服务即为违约,应赔偿原告损失。被告称至今未收到政府部门进一步的回复或者通知,但2014年9月19日,金盏乡政府和朝阳区政府调配了铲车,铲平了球场。
另查明,原告自入会以来至2014年9月23日,曾在被告处使用会员卡消费,但具体的使用次数已记不清楚,非会员价格根据节假日会在600元至1000元左右浮动,会员价大概300元左右。被告称因办公场地被法院查封,无法查询原告的消费记录,会员价大概为非会员价的30%。
上述事实,有《xx入会协议》、《xx会员公约》、《入会协议书团体(公司)会籍补充协议》、照片、114号函、17号函、2011)朝执他字第12159号行政裁定书、(2011)朝执他字第12158号行政裁定书等证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xx入会协议》、《xx会员公约》、《入会协议书团体(公司)会籍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属有效合同。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交纳了入会费及会员管理费,被告即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场地、设施及相应服务。现被告因违法占用耕地等原因被相关政府部门停止运营,虽被告声称涉案的高尔夫球场为应“整改”的球场,非“取缔”的球场,但通过被告提交的17号函及114号函可见,由“取缔”调整为“整改”仅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建议,该建议是否已经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同意和确认,被告未提交证据,而根据2014年9月,相关政府部门铲平涉案球场的行为亦无法得到肯定的结论。现原告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按照约定享受到相应的服务,且被告目前无法明确可以恢复营业以及恢复营业的时间,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主张解除《入会协议》,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合同解除后会籍购买费用退还的金额。双方合同并未约定协议解除及退出俱乐部时对入会费如何处理。双方均认可原告在成为会员后曾在被告处消费,并实际享受了会员相关优惠,协议解除后,其要求全额退还所交入会费不符合公平原则。但双方均无法说明原告消费的次数及享受的优惠额,本院根据原告入会时间、被告停止经营的时间、双方陈述的会员价与非会员价的差额等因素酌情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会籍购买费用77万元。协议虽然未约定违约金,但被告的违约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了损失,鉴于被告在协议解除之日始负有退还会籍购买费用的义务,故本院以77万元为基数,自协议解除之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会籍购买费用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损失。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北京中源傲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观唐假日休闲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签订的《观唐俱乐部入会协议书》;
二、被告北京观唐假日休闲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北京中源傲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会籍购买费用七十七万元;
三、被告北京观唐假日休闲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中源傲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损失(以七十七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日止);
四、驳回原告北京中源傲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观唐假日休闲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北京中源傲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观唐假日休闲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5750元(原告北京中源傲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北京观唐假日休闲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中源傲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