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米兰之窗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北京米兰之窗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当代摩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5民初15217号 原告:北京米兰之窗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57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佑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佑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当代摩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1号8号楼、9号楼、10号楼五层505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当代摩码置业有限公司职员,住本单位职工宿舍。 原告北京米兰之窗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兰公司)与被告北京当代摩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米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摩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米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摩码公司向米兰公司支付质保金200334.30元;2.依法判令摩码公司向米兰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9月1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标准:以200334.30元为基数,在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用由摩码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4日,米兰公司与摩码公司签订《北京市当代采育***MOMA项目1.2期外门窗指定专业分包工程合同文件》(合同编号:MG-HT-GC-2.1V1.4,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4026459.76元。2015年12月20日该工程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单》。2016年12月12日,米兰公司与摩码公司共同签署《合同最终结算协议》,确认最终结算价款为4006685.96元,且确认本工程保修期为自2016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依据合同约定,合同最终结算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工程保修期限为两年。米兰公司认为,合同项下的工程均已竣工验收合格,双方也已签订结算协议确认了最终结算金额,保修期也已届满,但直至今日,经米兰公司多次催告,摩码公司仍有200334.30元质保金未支付。故米兰公司诉至法院, 摩码公司辩称,本公司认为已经超出诉讼时效,本公司在2015年后没有收到米兰公司关于质保金的书面或者函件,质保金金额没有问题,利息起算时间需要核实,利息计算标准没有问题。本院经审理查明:米兰公司提交了一份《北京市当代采育***MOMA项目1.2期外门窗指定专业分包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发包人为摩码公司,总承包人为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人为米兰公司。双方合同约定的总价款4026459.76元。依据双方约定,合同最终结算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工程保修期为两年。 米兰公司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单欲证明2015年12月20日该工程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合格。 米兰公司提交了一份《合同最终结算协议》,合同载明:本工程保修期自2016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欲证明涉案工程保修期为2016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 米兰公司提交了一份《当代采育***项目1.2期对账单》显示未付金额为200334.30元。欲证明摩码公司至今未付质保金200334.30元。 本院认为:米兰公司与摩码公司签订了一份《北京市当代采育***MOMA项目1.2期外门窗指定专业分包工程》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双方约定质量保修期以整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发包人,以发包人确认的竣工交付使用日期开始计算,1.外窗工程保修2年,其他未说明的为2年;该合同第6条规定: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满后,由发包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分包人、监理(如有)等有关单位进行一次综合检查。检查通过后,由发包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工程保修期满验收记录单”,分包人持发包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工程保修期满验收记录单”、保修证书及工程结算协议书,方可办理质量保修金的结算和支付事宜。关于质保金支付,双方在合同附件三3.4里明确约定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的5%并扣除保修期内扣款项(无利息),关于工程保修期双方约定为2016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摩码公司已经对竣工验收的涉案工程使用多年,并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或诉讼,故应按照合同约定返还米兰公司剩余工程款5%的质保金,合计200334.30元。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米兰工程部副总袁东方与摩码公司负责项目后期的***通话记录表明,摩码公司有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且双方在《工程质量保修书》第六条明确约定保修期满后,发包人物业管理公司开具“工程保修期满验收记录单”,分包人持发包人物业管理公司开具的“工程保修期满验收记录单”、保修证书及工程结算协议书,方可办理质量保修金的结算和支付事宜。本案中,涉案工程发包方摩码公司未组织进行保修期满验收的一系列流程,对于质保金无法支付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故本院对于摩码公司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支持。关于质保金利息,双方在北京市当代采育***MOMA项目1.2期外门窗指定专业分包工程》中并无明确规定工程保修期届满后不收取利息,且摩码公司一直不组织履行相关程序导致一直未支付米兰公司的质量保证金,造成了米兰公司实际的经济损失,摩码公司应承担过错责任。米兰公司与摩码公司在合同最终结算协议中规定保修期自2016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本院认定欠付的质量保证金利息起算时间为2018年9月10日。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当代摩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米兰之窗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质保金200334.30元; 二、北京当代摩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米兰之窗节能建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00334.3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7.47元,由北京当代摩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