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15972号
原告:北京米兰之窗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昌平区百善镇***57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佑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洋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8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北京米兰之窗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远洋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米兰之窗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米兰之窗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5元,减半收取1,682.5元,由原告北京米兰之窗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冯 凯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