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2民初382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米兰之窗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5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佑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米兰之窗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