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德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无锡金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9398号



原告:山东德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亭区城头镇豆制品标准化基地6号。

法定代表人:曹德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成,北京华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金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富丰路4号07A01室。

负责人:许彦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彦强,男,该公司工程师。

被告:无锡金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吴区硕放长江东路229号(香楠路5号)。

法定代表人:查敏培,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宁,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德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金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无锡金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因诉讼标的额增加,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向山东德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山东德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德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45元,减半收取计2622.5元。





审 判 员 胡 光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崔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