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德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1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德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徐庄镇。
法定代表人:曹德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涤,北京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2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原审第三人:刘长健,男,1973年8月17日生,满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上诉人山东德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长健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20)吉0122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20)吉0122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德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5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雨萍
审判员  胡月皓
审判员  时 秋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佳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