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德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82执138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城头镇豆制品标准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曹德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482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款76000.0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及财产性权利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进行调查。在案件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鲁N20X**东风牌车一辆;冻结被执行人***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浦发银行哈尔滨友谊支行账户内存款,并划拨2200元,现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决定对被执行人拘留十五日,已移送公安机关查找控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案查封的财产,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褚 杰

审判员 朱兴会

审判员 王金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庞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