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阿玛西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阿玛西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振东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民初266号
原告:北京阿玛西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丰善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贾改荣,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振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里二泗村村委会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北京阿玛西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振东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阿玛西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阿玛西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阿玛西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元,由原告北京阿玛西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孔**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