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阿玛西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阿玛西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振东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35540号
原告:北京阿玛西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丰善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贾改荣,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振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里二泗村村委会东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阿玛西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振东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阿玛西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阿玛西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阿玛西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