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东兴盛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长虹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安东兴盛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1312号 起诉人:北京长虹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瀛瑞街2号-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授权代理人:***,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立案登记阶段,本院收到起诉人北京长虹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虹开关公司)提交的起诉北京安东兴盛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东兴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起诉材料。起诉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安东兴盛公司支付长虹开关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60000元;2请求判令安东兴盛公司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至货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被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安东兴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0日,长虹开关公司与安东兴盛公司就北京市朝阳区道路养护中心项目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安东兴盛自长虹开关处购买箱变,合同金额为360000元。长虹开关已履行全部义务,安东兴盛公司已支付霍乱200000元。尚有160000元迟迟未付。虽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管辖法院为朝阳区人民法院但无实际连接点。现中长虹开关公司为维护自身利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第一条载明…项目名称:北京市朝阳区道路养护中心…;第十六条载明…协商或调解,按下列二种方式解决:(只能选一种)…(二)依法向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我院认为,长虹开关公司与安东兴盛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协议约定管辖有效,我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规定,裁定如下: 对北京长虹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时亚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