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颖园林有限公司

佛山市研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金颖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05民初8151号
原告:佛山市研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金颖园林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研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金颖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8月4日,原告以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研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