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4执264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振兴路11号25号楼1层04号。
法定代表人:杨波,经理。
被执行人: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城内。
法定代表人:孙福兴,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张宣公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石志全,经理。
被执行人:承德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迎宾路21号嘉和广场写字楼B塔6层。
法定代表人:孙宏业,经理。
被执行人:孙福兴,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被执行人:孙洪伯,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被执行人:孙宏业,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
本院在执行北京中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承德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福兴、孙洪伯、孙宏业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达成长期执行和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京0114执26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有昌
审 判 员 李洪生
审 判 员 王 帅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杜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