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4民初4353号
原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路鹏达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中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杜蕴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徐连森
代理审判员 张 华
人民陪审员 陈建元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