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案件决定书
(2021)陕7102执284号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0)陕7102民初2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450 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28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    456 650元(案款450 000元、执行费6 650元),2021年7月5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账户存款456 650元,将扣除执行费6 650元后的案款450 0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