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新吉克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4852号
申请执行人: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方红中路580号。
法定代表人:吴学愚,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崴,男,1981年7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执行人:云南新吉克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墨红镇吉克村委会贾古德村。
法定代表人:赵以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新吉克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7月5日作出(2019)湘0104民初768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0年7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云南新吉克矿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7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7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收益类保险、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9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云南新吉克矿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向本院提交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9月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1187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81187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李丽琴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屈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