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7627号
原告: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方红中路5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607478448。
法定代表人:吴学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喻世涵,男,汉族,1993年11月14日出生,系公司法务,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盐津万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豆沙镇古道大客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3686172703W。
法定代表人:熊昌文。
原告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盐津万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浩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李金城
书记员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