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6民初30856号
原告:湖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刘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双庚,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
被告: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吴学愚。
原告湖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日前,原告因自身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查,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交纳诉讼费。因原告未预交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 蓉
书 记 员
杨钦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