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3执恢106号
申请执行人: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产业开发区东方红中路5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607478448。
法定代表人:吴学愚,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丰联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普安县盘水镇西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06961704。
法定代表人:林德俊,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2323民初19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丰联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323执恢10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侯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