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民终30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站前路**。
法定代表人:王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晓,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焦作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0)豫0802民初28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凯
审判员 刘 乾
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豆春庆
书记员石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