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7101行初12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河南省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郑子健,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绍营,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关婴,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焦作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静,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吉万芳,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焦作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9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龚 春
审 判 员  余 猛
人民审判员  侯玉梅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贺靖轲
书 记 员  赵 一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