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源电力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雁翎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天源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任民初字第566号
原告河北雁翎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文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荣亚南,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宝山,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天源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鹤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江峰,该公司法务总监。
原告河北雁翎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天源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雁翎电缆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天源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雁翎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天源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76元,由原告河北雁翎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代审判员 张 月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艳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