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3执906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大龙东升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警校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83245222W。
法定代表人:姜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险峰,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大龙东升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职员,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北京阳光广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石园南大街18号院3号楼5层5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971734253。
法定代表人:李张海,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大龙东升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阳光广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1226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90 448元。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进行的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1226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 峰
审 判 员 焦海龙
审 判 员 张海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吴嘉宝
书 记 员 崔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