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汇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宏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怀民初字第02296号
原告北京汇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36号437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宏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南华园四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汇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宏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汇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宏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汇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6月6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号办公楼转让给原告,金额1000万元(含过户所需税费),抵顶7762492元,差额2237508元。2008年12月18日,原、被告双方和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三方协议,约定由于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原、被告之间有经济关系未结清,被告同意将其欠北京怀建集团有限的250万元从之前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中优先抵顶,剩余750万元由被告欠原告的工程款中扣除,所涉及的各项费用按原、被告之间所签合同执行。根据原、被告之间合同约定,1000万元扣除250万元还剩750万元,而被告欠原告的债务共计7762492元,所以1000万元抵顶后,被告还欠原告债务262492元,加上由原告垫付的过户费用775484.94元,所以现在被告还欠原告1037976.94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结清账目,被告始终推诿,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037976.94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北京宏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转让合同书,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号办公楼转让给原告,金额1000万元(含过户所需税费),抵顶被告所欠原告各项费用共计7762492元,差额2237508元。2008年12月18日,原、被告双方和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三方协议,约定由于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有经济关系未结清,被告同意将其欠北京怀建集团有限的250万元从2008年6月1日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中优先抵顶,剩余750万元由被告欠原告的工程款中扣除,所涉及的各项费用按原、被告之间所签合同执行。根据原、被告之间合同约定,1000万元扣除250万元还剩750万元,被告欠原告的债务共计7762492元,用1000万元抵顶后,被告还欠原告债务262492元,加上由原告垫付的过户费用775484.94元,故被告还欠原告1037976.94元,2014年3月,原告持诉称理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欠原告款事实清楚,被告应给付原告欠款。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宏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汇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欠款一百零三万七千九百七十六元九角四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千零七十一元,由被告北京宏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