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5364号
原告: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L18。
法定代表人:戴美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飞,天津良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正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卢耀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菊,内蒙古众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军,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原告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汪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桓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冯瑞卿
书 记 员 陈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