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督79号
申请人: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L18。
法定代表人:戴美兰。
委托代理人:邓更先,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申请人:北京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黄庄南里1号。
法定代表人:潘立伟。
申请人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后,于2021年10月29日发出(2021)京0105民督7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北京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21年11月8日,被申请人北京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年10月29日(2021)京0105民督7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审判员 胡金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黄孟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