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民终33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1号楼409-19室。
法定代表人:吕玉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
法定代表人:戴美兰,经理。
原审被告:于金祥,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原审被告: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常宏里41号(佳兴苑乙栋)8层804室。
法定代表人:郭梓清,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天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于金祥、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2民初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未依法缴纳上诉费用,原审法院依法向其送达二审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指定缴费期限,并告知逾期不交纳将按相关规定执行,但***天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文杰
审 判 员 高晓敏
审 判 员 叶楠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尚 敏
书 记 员 耿树月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民终33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1号楼409-19室。
法定代表人:吕玉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
法定代表人:戴美兰,经理。
原审被告:于金祥,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原审被告: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常宏里41号(佳兴苑乙栋)8层804室。
法定代表人:郭梓清,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天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于金祥、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2民初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未依法缴纳上诉费用,原审法院依法向其送达二审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指定缴费期限,并告知逾期不交纳将按相关规定执行,但***天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文杰
审 判 员 高晓敏
审 判 员 叶楠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尚 敏
书 记 员 耿树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