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9842号
申请人: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L18。
法定代表人:戴美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嘉麟,北京杨祎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瑶,北京杨祎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福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九洲溪雅苑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松洲。
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石公司)与北京福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洲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普石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福洲公司名下价值共9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一、冻结北京福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北京建国门外支行账户(xxxx)内的存款68.4万元。
二、冻结北京福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北京房山支行账户(xxxx)内的存款11.7万元。
三、冻结北京福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账户(xxxx)内的存款3.6万元。
四、冻结北京福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北京建国门外支行账户(xxxx)内的存款3.6万元。
五、冻结北京福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账户(xxxx)内的存款2.7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素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丛 丹
书 记 员 隗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