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23816号
原告: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良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铁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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