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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XX有限公司、李某乙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民终18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上诉人连云港XX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23)苏0707民初8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连云港XX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连云港XX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连云港XX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86元,减半收取1793元,由连云港XX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