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兴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兴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民终15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兴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文化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新合村。 原审第三人:***,男,199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 原审第三人:***,男,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 上诉人连云港兴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23)苏0707民初8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连云港兴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连云港兴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连云港兴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16元,减半收取6358元,由连云港兴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