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浮士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3民初10342号
原告: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裕曦路7号院7号楼1层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63705853K。
法定代表人:王晓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鸣翔,北京顺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北京顺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府前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11000009334XM。
负责人:冯健,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哲,北京刘明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小营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鸣翔、王淼,被告北小营镇政府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并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290872.21元;2.诉讼费由我方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原告承接被告发包的北小营镇农村住户煤改电户内侧线路改造工程(用户配电箱至空气源设备),原告于2017年12月如期完成施工任务,前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该工程总价为4290872.21元,被告未能按约及时支付全部工程价款。被告一直拖欠上述费用不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北小营镇政府辩称,同意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对事实理由也无争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公司与北小营镇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为北小营镇政府,承包人为***公司,工程名称为2017年度北小营镇农村住户煤改电户内侧线路改造工程(第二标段),工程地点为北小营镇(后礼务村、前鲁村、仇家店村),工程规模3个村约1921户,合同单价金额每户1492元,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5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10月21日。
2017年8月至12月,***公司为北小营镇东府村、仇家店村、前鲁各庄村、后礼务村、大胡营村、西乌鸡村、西府村共计7个村进行煤改电户内侧线路改造工程(用户配电箱至空气源设备),2017年12月北小营镇政府委托上述各村委会对工程进行验收。后村委会、施工单位、北小营镇政府及监理单位、管理公司共同出具了竣工验收确认单。
2022年6月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十四份,审定结算金额为共计4290872.21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竣工验收确认单、煤改电项目线路安装明细表、工程报价汇总表、结算审核报告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公司与北小营镇政府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公司超出合同约定范围进行施工,北小营镇政府对其施工量予以确认,故北小营镇政府对于超出合同范围施工部分亦应承担给付工程款的义务。鉴于双方当事人同意按照结算审核报告确认的金额4290872.21元进行结算,本院不持异议。对于***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四百二十九万八百七十二元二角一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万零五百六十三元四角九分,由原告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英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