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3民初138号
原告:***,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维广,江苏钟山明镜(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北京西路北侧、人民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赵学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大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盛世名门花园32、37幢商业1-19室。
法定代表人:孙慧荣,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淮安市洪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新交通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韩辉,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大家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淮安市洪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士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万 鹏
书 记 员 司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