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天宸建设有限公司

***、淮安市**建设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终42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强,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北京西路北侧、人民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赵学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朝阳,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武川路75弄26号602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3民初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3民初9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朱月娥
审判员  邹艳萍
审判员  王 健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一夫
书记员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