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天宸建设有限公司

淮安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执恢424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6600613272,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严明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韦长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淮安市**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70383218-8,住所地洪泽县、人民西侧。
法定代表人:赵学忠,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淮安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建设有限公司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淮安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891执恢42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海忠
审判员  周 丰
审判员  伏 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科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