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天宸建设有限公司

淮安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3民初427-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某,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淮安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北京西路北侧、人民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赵学忠,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某与被告淮安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日作出(2021)苏0813民初42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74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淮安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等价值财产,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因被申请人淮安市**建设有限公司已提供该公司对淮安春源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31.25%股权作为担保,申请人王某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淮安市**建设有限公司对淮安春源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3742000元,同时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市**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42000元的冻结。后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苏0813民初427号民事裁定:1、查封被申请人淮安市**建设有限公司对淮安春源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3742000元,查封期限三年。2、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市**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42000元的冻结。

2021年3月1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市**建设有限公司对淮安春源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3742000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中华

人民陪审员  管金修

人民陪审员  胡巧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张 谦

书 记 员  黄海艳